《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较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在禁止结婚的规定中,删除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规定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情形,但为保护配偶的知情权等权益,将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作为了撤销婚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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