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最大程度保护胎儿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的资格和权利。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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