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中介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首先根据其与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来进行认定。若合同中没有进行特殊约定,可以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中介合同的规定规范买方和中介公司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公司的义务仅是向买方报告合同订立机会或提供合同订立媒介服务,并不必然需要保证合同的订立及最后的履行。只有中介公司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向买方隐瞒了重要事实、提供了虚假信息,或者因为自身的过错造成卖方违约,买方才可以追究中介公司的法律责任。若违约行为是由卖方个人原因造成的,中介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