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之前的婚姻法体系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的,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将是否属于共同对外债务的举证责任归于夫妻的另一方承担。今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为详细地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方式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并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以及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大限度的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