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声明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首先需要区分一下特价商品和处理品。特价商品是指商家为了促销而打折销售的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产品;处理商品则是指那些因产品本身存在质量或者其他问题而滞销的商品。商家在出售处理商品时,若有明确告诉消费者该商品存在质量瑕疵而进行特价处理,消费者在知情后仍购买,则商家可以不退不换。而特价商品仍然享有包退换、包维修的权益。其次,《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再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公平的声明或告示,其内容无效,即商家无法免责。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