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无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有下列两种情形:
1.因胁迫而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