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规章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行政管理效率,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鹏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新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在大鹏新区辖区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应急工程项目、抢险救灾类工程项目、大鹏新区辖区内进行的总投资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及其他直接列入部门预算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按深圳市、新区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新区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新区政府投资安排和项目实施原则:

  (一)新区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二)新区政府投资应当与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新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新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三)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优先采用安全可控、绿色低碳、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推动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第五条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结决算审核、产权移交等各阶段实施科学、高效的系统化管理。

  新区有关部门应当按要求在有关平台公开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工作职责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复文件、流转信息等均通过项目代码和投资项目在线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新区信息化项目实行专项管理,由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市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工作,具体办法由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综合管理,依法开展新区政府投资审批、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新区住建、环保、水务、城管、规划自然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新区管委会根据新区实际情况另有安排的,项目分工个别予以调整。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分工

  第七条 项目单位主要包括新区行业主管部门、新区前期工作部门、新区各办事处等。

  新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本部门的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提出项目的建设需求(含具体规模、内容、开竣工时间等),申报项目立项,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编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述可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需由新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建设单位的工作需要参与项目后续各环节工作,包括在不同环节对相应的内容、标准、指标、参数提出书面意见,协助办理项目审计等。

  新区前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规划和评估,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配合新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立项,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施工图设计、资金申请报告,按规定办理所需的用地、环评、水保等审批手续,参与项目后续各环节工作等。

  新区各办事处统筹本部门的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推进项目其他前期工作。

  项目单位作为项目全过程协调首要责任部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协调、督促工作,保证各阶段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前期分工的具体办法由新区另行制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单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开展预算报告编制工作、工程监理、施工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组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实物移交,编制及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财务决算;办理(或协助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项目前期和建设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亦可作为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和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等。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产生工作移交的,项目移交双方原则上应签订移交协议。双方移交时应明确上阶段已批复的资金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影响项目投资控制的具体内容,以及明确项目开、竣工时间。完成项目移交后,接收部门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更改移交内容。

第三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条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依次审批或者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本办法第十三条以及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由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意见、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相关审批或者审查工作。

  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深圳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开展空间初步论证和详细论证,支撑项目建议书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

  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公示,充分听取专业领域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在相关平台公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的申报条件、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一)列入深圳市、大鹏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

  (二)新区党工委会议、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并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

  (三)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下的;

  (四)单纯的设备购置、装修装饰、建筑修缮、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进行深入论证,并对项目拟建的地点、规模和内容以及配套工程、投资匡算、建设运营模式、资金筹措和投融资模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过程中应当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对建设项目空间、技术、工程、安全、环境影响、建筑废弃物处置、资源能源节约、配套工程、运营维护、投融资等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规定的深度,并征求规划、用地、用海、环保、水务、交通、住建、城管、应急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在可行性研究审批阶段,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依次出具审批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编制工作。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总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告,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委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可以委托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合法合规性评估。

  第十九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对于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前期工作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移出项目储备库。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和新区财政预算草案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阶段、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三)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四)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新开工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原则上项目总概算经批准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新开工项目总投资,应当以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但是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作为待安排项目,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中预留相应资金。

  第二十三条 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应当安排合理费用用于编制和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开展重大项目谋划培育、投融资方案编制审核、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法律服务、工程勘察、建筑信息模型编制审核、评估审核、工程和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及调整方案(草案)经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新区党工委会议审定通过后,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及调整方案(草案)并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抄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应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并报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调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需要增加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同步编制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一起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建设的,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新区规定职能等开展项目建设相关工作,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与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并在项目移交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移交的具体办法由新区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期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等应当根据主体工程的建设需要开展设计、施工,依法投入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质量监理制、建设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项目总概算批复后,因客观因素影响较长时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开工建设前提出概算调整方案,报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总概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增加项目总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会同项目单位报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调整增加项目总概算五百万元以上且达到项目总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由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新区管委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采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也可以分别采购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具体服务事项。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建设监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所含的重要设备、材料,按照建设工程招标的规定采购;属于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的设备,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涉及的投诉、质疑按相关规定处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新区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新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合理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采购的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规范合同文本、加强合同管理,签订的主要合同条款和合同实质性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一致,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

  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未按规定办理的现场签证,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三十七条 新区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建设进度和有关经济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确保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工程担保制度。工程担保保证人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为工程提供担保。

第六章  项目竣工及终止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规划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工程验收咨询服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依法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完)工验收以及规划、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送新区财政评审机构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评审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送新区财政评审机构评审。

  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单项工程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评审机制。政府投资项目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报审时间的,由建设单位向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但报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二条 新区财政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招标投标、工程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新区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评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联合向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情况特殊的,可以申请延期。

  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项目验收咨询服务。

  项目验收流程、内容、标准等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大鹏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项目总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评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联合向新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新区财政部门可以授权项目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开展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实物移交接管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登记入账。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等相关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工程存在报废资产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向新区财政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终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材料,报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核。具体流程参照项目立项程序实施。

  经批准同意终止的项目抄送新区审计部门。若已下达投资计划且已发生费用的,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交送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若已下达投资计划但未发生任何费用的项目,由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回收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做好前期经费结算、资料存档等工作。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应当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将项目决策、实施、竣工等全过程的文字、图纸、声像、建筑信息模型等项目档案及数字文件存档备查。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新区统计部门要求,计划总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向新区统计部门申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和项目基本情况,并按月报送项目投资报表,直至项目竣工。申报材料包括法人基本情况表、法人证书、投资项目申请表、项目备案文件、施工合同、项目现场照片,施工合同与备案文件项目名称不一致或计划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各填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新区审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稽察制度。稽察内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程序、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等方面。

  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建立项目竣工决算情况通报制度。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并每年通报项目竣工决算情况。

  第五十四条 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新区管委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 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十六条 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选择有代表性的、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者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并将项目后评价结果报送新区管委会。项目后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

  项目后评价应当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等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投资决策、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工程质量、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五十七条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审批情况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定期在新区政府在线网站上予以公示。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标明。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不同的工作阶段分别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并按照各自职责对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含建设项目施工经审批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措施负责。

  第五十九条 项目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有权部门可以依法依规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项目进行:

  (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文件内容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且项目未完成的,有权部门可以依法依规暂停项目进行: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按照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运营模式或者对建设规模、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四)擅自突破投资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的;

  (七)玩忽职守造成政府投资资金严重浪费的;

  (八)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九)未依照《条例》规定移交全过程的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的;

  (十)未依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验收、项目验收、资产备案、资产移交或者产权登记手续的;

  (十一)申请资金拨付、报送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评审材料时弄虚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暂停项目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市场化委托建设单位有《条例》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且项目未完成的,有权部门可以依法依规暂停项目进行;拒不改正的,有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在编制、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时,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弄虚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由有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结算及保修过程中,拖欠薪资、弄虚作假、拖延结算,或者存在重大疏忽情形的,由有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新区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项目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违反《条例》规定,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除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理外,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新区各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按照各自业务职责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此前新区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